【共居共老共照 體現社區互助照顧模式】
昨日(5/2)我參加中國合作學社舉辦「聯合國兩公約國際審查經驗分享暨檢視推動合作經濟發展策略」座談會,主要在希望透過公私協力的討論與協調,開創更多元公共居住型態。
我認為透過設置合宜的公共住宅,是我們可以來共同努力的住宅政策,樂見透過這樣的座談會,透過各方的經驗來集思廣益,共同解決新興型合作社申請與融資的問題,透過共居共老共照,實現社區互助照顧。
國際上在157年前即開始住宅合作社的發展,不僅是提供Affordable housing(可負擔的住宅),更是提供有共同需求的永久性住宅的概念。運用非營利性質的住宅合作社模式於住宅政策,還可推廣跨世代混合居住的社區住宅來相互照應,甚至朝「社區經濟共同體」發展,除了建立民主管理、經濟參與及合作社間合作的橋樑,同時也能帶來關懷社會與協助自立的正向價值,透過共居共老共照,實現社區互助照顧模式的精神。
在台灣雖然已有團體家屋以及社會住宅,但能供給的範圍仍有限度。現有的公共住宅制度下,往往可能有管理不佳或社會公益性質較低的情況。倘若透過合作社的模式可以降低政府參與管理的困難度。由於合作社具有社團與公益的性質,且是在地、民主的經濟事業體,為了共同美好的未來,而更加重視人與人之前的關聯與結合,也一起承擔風險,實踐人本的良性循環。
但很可惜的是,在我參與合作運動多年下來,也看到在推展合作事業上,往往要有一套更好的金融機制來支持這樣的一個社會運動。
台灣目前仍有一些無法獲得合宜住宅的人們,雖然在台灣憲法第10條已有保障台灣人民的「居住安寧權」;然而於更深層,作為衷旨平衡國內在貧富差距所導致之居住品質巨大差異上面,兩公約所提到的「適足居住權」概念會是我想關注的方向。
在聯合國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所定義之「適足住房權」,也提到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最終目標是確保所有人,不論其收入或經濟來源如何都享有住房權利。
國家作為照顧人民之主要角色,使人民獲得安居樂業乃重要生活的基石。從人權角度來看,居住權也是重要的一環,尤其在當前高房價和社福政策尚未完善的台灣現況,更是需要去關注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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