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7動保法修法增加了很多的條例保障動物
我真的覺得很開心
因為我的貓咪前一段時間發生了一些問題事情到動物收容中心
在到收容中心前貓咪發生了很多事情
所以我覺得現修的法規是很棒的
想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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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
1️⃣修正動保法第3條,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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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法第3條第10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在新修正通過的條文中,則將不當使用器物以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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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動保法第14條之1原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修正條文將非經主管機關許可字樣刪除,未來捕捉動物時,均不得使用前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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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現行動保法第6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25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6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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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臺灣有一天可以零棄養,然後動物和人類和平共處。
腐蝕性定義 在 大便妹,學環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關矽膠
好幾年前曾經跟朋友討論過矽膠的去向
像是:矽膠是不是真的比較環保
(當時台灣開始多了很多矽膠製的環保用品)
有時候要定義一件東西環不環保不是那麼簡單
要考慮材料環境成本、耐用度、丟棄後成本…
還要考慮使用習慣等等的事才能說環不環保…
而有時候也因為不同人的習慣環保程度不一樣
另外我們更討論到矽膠的耐用性比塑膠更強
雖然說可以自然分解但可能比塑膠更耗時…
或是說都可以回收但實際上有回收的途徑嗎?
如果使用的習慣是不珍惜隨便都可以淘汰…
又沒有回收的途徑的話…也是另類的不環保
所以當其時是告訴朋友除非你是真的需要
或是舊的壞了要買新的也可以考慮買矽膠產品
昨天在綠在便利店看到矽膠不可以回收
就想起這一段記憶
(有時候東西不是技術上不能回收
是商業上不作考量…像是沒人投資做這類回收)
也可以拿玻璃瓶當例子
很安全惰性材質幾乎不會跟東西產生化學反應
但是我們人類使用玻璃瓶的習慣
都是用完就丟
可以回收但回收意識不高
早陣子香港甚至連回收的途徑都很缺乏
是後來有人很努力的做回收才有了現在的模樣
再說就是發泡膠還有紙包飲料盒
當然矽膠暫時少一點套用在即棄的東西上
但也是值得去繼續留意人類的使用方式吧
希望大家都珍惜自己的東西
在暫時沒機會廣泛回收前好好利用吧
以下是網上抓的資料
//矽膠原料主要是來自天然的礦石中,可耐230度的高溫,不含塑化劑及雙酚A,100%環保,主要成份是二氧化矽,是一種由矽土中的矽酸鈉與硫磺酸製成的無定形的成品。它由自然界中存在的礦物經洗滌、加工後成為粒狀或珠狀。由於矽膠化學性質安全,安全性很高,無毒與無腐蝕性,安全又耐用,可大幅減少資源消耗。可以自然中分解,但矽膠非常耐用(這也是矽膠環保的原因),矽膠壽命比人類還長,要放到分解可能要超過100年。食品級矽膠經回收處理後無法再作為食品級產品的材料(變為次級品),只能做為工業級產品的材料。//
💩 ig : imsheeppoo
腐蝕性定義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烙人幹架喬事情,新舊刑法認定兩樣情】
立法院針對聚眾鬥毆問題,於去年12月修正刑法第149條、第150條,在今年1月15日正式施行新法!
本次修法有2大重點,首先,將原本法條的「公然聚眾」修正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即在公共場合聚集3人以上就是了!再來是對於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幹架以及在馬路上幹架的行為要加重處罰。
🎸過去法院的見解有什麼問題?
過去法院實務認為「聚眾」是指在幹群架的時候,隨時可以再繼續烙人來的情況,如果幹群架的人是事先約好,而且人數已經確定了,不會再有人跑來吶喊助威的情況,就不會是聚眾,例如:今天小雷跟別人一言不合相約要打架,小雷用line烙了100人,因為就是這100人會來,不會再增加到101人,那小雷的行為就不是聚眾!
所以這次修法認為,不論其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LINE、微信、網路直播等)聚集,且亦不論是否為事先約定或臨時起意,通通都屬於本條的聚集行為!那又避免到底要聚集多少人才算聚眾,因此立法院參考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認為只要3個人以上在公眾場合滋事,而且不受限於需要人數隨時可以增加的情況,就對於居民的安寧造成影響,以及對公共秩序有顯著的危害
🎸這次修法又增訂了什麼?
基於在社會上常見的群聚鬥毆危險行為,常會攜帶兇器、易燃性與腐蝕性液體,或是上演玩命關頭在馬路上追逐,時常波及無辜來看熱鬧的鄉民們,大大增高公眾的生命身體健康等危險,所以有加重處罰之必要!
🎸那是不是只要在公開場合3人以上就會成罪?
這次修法,明確定義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就是聚集行為,那是不是以後婚喪喜慶都有問題呢?其實在法條裡除了規定要在公開場所聚集3人之外,還要有施強暴脅迫的行為,因此只是單純的聚集3人完全沒有任何問題(廢話)。
但是在婚喪喜慶的場合,難免會酒過三巡,這時酒精在腦袋裡高潮迭起,常常會跟其他人起衝突,而又開始演出雙方打電話烙人的場景,這時只要聚集超過3個人,又因為是烙人要來喬事情幹架的,所以此時就會符合本次修法要處理的狀況喔!
切記忍一時風平浪靜,切勿進一步殺你全家(誤),不要起爭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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