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裁罰 實在罕見
金管會今(15)日表示,新光人壽被金檢發現多項缺失,內控有嚴重缺失,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處分,罰鍰共2,760萬元,並調降國外投資比率,及停止董事長吳東進及其董事職權致本屆任期屆滿。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萬的網紅Sky Finance Channel,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今集焦點: -獨立董事的職權範圍及獨特性 -為何企業需要獨立董事? -獨董可以成為企業的舵手 -獨董挽救及創造市場的實例...
董事職權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大同公司逕行刪除市場派表決權,可行嗎?】
📌新聞報導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改選董事時,剝奪多數市場派大股東表決權達52%:
✏️鄭文逸等疑似中資部分:
大同公司認為鄭文逸向任國龍借錢,並用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名義買進大同股票,進而認債權人任國龍係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故屬違法中資,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另8個外資帳戶係任國龍出清大同公司股票時「突增持股、相對成交、保管機構、股東會投票取向一致」等共同點,認為任國龍再次透過上述外資帳戶再次違法投資大同股票,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王光祥等未盡企業併購法之申報義務部分:
大同公司以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持股超過10%,加上可疑有與鄭文逸等人共同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之行為,未依企業併購法規定申報併購,進而剝奪其全部表決權。
📌大同恣意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東表決權是否合理?
✏️是否中資部分:
1. 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93條之1規定,陸資在台投資須由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停止股東行使權利。而所謂「陸資」,依照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4條規定,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臺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累積達10%之股份;提供台灣公司一年期以上之貸款;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以及陸資透過持有第三地區公司30%股份或實質控制權進而投資台灣公司。
2. 本案,有關鄭文逸以欣同公司、新大同公司名義買進大同股票,若任國龍實質上為欣同公司或新大同公司之實質受益人,例如鄭文逸或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將大同公司股票設質與任國龍,則應為違法中資無誤;然若鄭文逸單純為了取得董事席次而向任國龍借錢買進大同股票,是否亦為違法中資,即有可疑。在我國現行法以及主管機關並未針對此種態樣做認定,且若據以認定為違法中資,在大陸自然人、法人或團體未實質受益而僅屬債權人之情形下,以此為由剝奪股東表決權,對於股東而言實屬不公,亦屬不法。
✏️大股東申報義務部分:
1.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持有任一公開發行公司10%以上股份之大股東具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且若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以上股份卻未申報,依照企業併購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
2. 而所謂「併購」包含公司之合併、收購與分割,然有關「收購」之一詞,企業併購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做定義,但就收購比例卻未明確規範,恐產生第三人購買他公司1股是否即為收購之疑慮。然綜觀企業併購法之體系,依照該法第27條第14項規定取得他公司10%以上之股分須申報,10%恐是收購一家公司之最低可能性,故是否將收購定義加上最低比例較不會混淆大眾對於收購之定義。
3. 而本案爭執點在於王光祥及旗下三雅、競殿、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台商鄭文逸,若係以10%以上做為收購標準,雖上述股東持股已達10%,然王光祥是否有以其所屬之公司(例如三圓建設)、或其所控制之三雅、競殿及羅得三家投資公司與鄭文逸共同以併購為目的收購大同公司,若單純僅以上述市場派股東「想取得大同公司經營權」、或者「取得一席董事席次」就認定有「以併購為目的」而為收購,判斷恐過於草率,應綜合取得因素做判斷,非可一概而論。例如,上述大股東是否在近幾年即有有併購前之初步協商等相關證據,又若非以併購為目的持有10%股分卻未申報,至多僅違反證券交易法而有行政罰鍰,並無法剝奪上述股東之表決權。
✏️是否陸資、是否違反企併法未申報,悉應依主管機關決斷此外,大股東是否有確實申報、是否以併購為目的、是否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屬違法陸資進而喪失表決權,均應由主管機關作認定。至少,公司可於股東會召開前函詢主管機關金管會、經濟部促其為認定,而非球員兼裁判,逕行認定排除他人表決權,徒增疑義。本案大同公司業已提出認確認三投資公司表決權不存在訴訟,足其有此疑慮,方提起確認之訴,何以其捨棄假處分不為,僅提起訴訟?
✏️再者,在三雅、競殿及羅得、鄭文逸及其所屬新大同公司、欣同公司、8個外國投資帳戶等股東,在未經主管機關認定或法院確定判決之前,除非大同公司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而經法院裁判准許前,禁止三雅等三家投資公司、疑似違法中資之股東行使股東權,否則恣意剝奪股東之表決權,係屬違法。
📌當日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案,大同公司不得援引企併法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
企併法之規定,係適用在企併法第4條僅以公司依法得他公司之股份、營業或財產,並以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之情形,並非概指全部表決之情形。亦即若股東會、董事會議案有合併相關議題時,參與表決之股東若先前有未依企併法第第27條第14、15項申報時,為免對公司造成突襲,則其超過10%之表決權無效,惟以本案大同公司股東會,並無合併相關議題,僅係選舉董事議案,與合併無關,大同公司派如何能主張依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之規定,排除市場派之表決權?此舉無異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論理錯亂。
📌企併法第27條第14、15項超過10%部分無表決權之規定立法有疑慮
上開條項係經濟部草案所無,依報載係於黨團協商時某立法委員突然增入,幾無立法理由,則該條立法之目的、範圍、限制、效果等均有疑義,或有抵觸相關法令或逾越目的、手段正當性與比例原則之問題,將來容有聲請大法官解釋之空間。
📌股東「事後」保障自身權益之救濟程序:
✏️大同公司違法未將一半以上股東違法未賦予表決權之情事,係屬程序瑕疵,故股東可依照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可於大同公司股東會決議日109年6月30日起之30日內向法院提起「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訟」。然訴訟程序冗長往往緩不濟急,股東亦可依照民法第538條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董事行使職權。且避免無人行使董事職權導致股東權益受侵害,利害關係人(例如股東)、檢察官亦得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得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代為行使大同公司董事職權。
✏️股東亦可依照公司法第173條第1、2項少數股東或第173條之1過半數股東召集股東會後,改選全體董事。然大同現在經營階層同時掌管公司股務,是否配合提供股東名單使股東順利召集股東會係一大問題。
📌政府機關應如何介入處理?
✏️經濟部若認大同股東會議事錄所載選任董事程序不合法,得否准大同公司新任董事變更登記,且可依公司法第195條得要求大同公司限期改選董事。
✏️投保中心可依照投保法第10條之1訴請裁判解任董事,且違法董事經投保中心訴請裁判解任判決確定者,除不能擔任原公司董事外,訴訟確定後3年內也無法擔任所有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董事之效力。此外,投保中心亦可對違法董監事、律師提起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特別背信罪之刑事告訴以懲不法,保障股東權益。
✏️且若依新任董事依上述情形遭解任或並未合法上任,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依照公司法第208條之1向法院聲請臨時管理人以執行董事職務。
📌新聞連結
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293241.html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大同 #表決權 #林郭文艷 #撤銷股東會決議 #臨時股東會 #投保中心 #裁判解任 #企業併購法 #公司法大同於109年6月30日股東會 #改選董事 #剝奪多數市場派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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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公益基金會是拿來爭產用的?】
▌事情是這樣的
#長榮集團 創辦人─張榮發成立的 #張榮發基金會 從2018年12月17日董事任期屆滿後就沒有改選過董事會,教育部已經數次發函請他們改選,張榮發的兒子─張國明(也是基金會董事之一)更召開記者會,抗議現任董事長鍾德美涉入長榮集團經營權,還派保全阻撓他及其他董事去開會導致流會,為了避免萬年董事存在,希望教育部介入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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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鍾德美的說法則完全不同。他說:「我才沒有做那些事!基金會更沒有阻止董事開會,是他們故意缺席杯葛,才會遲遲無法召開董事會進行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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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明、德美,你們是活在什麼平行時空嗎?
▌基金會的當家是誰很重要嗎?
很重要*3。因為張榮發基金會持有長榮國際集團近29%的股份,而長榮國際又手握長榮海運及長榮航空的股份,所以掌控張榮發基金會就等於在長榮經營權爭奪戰中有優勢地位。
▌基金會出了問題,誰來管?
大家還記得小時候跟同學起爭議吵不出結果時會怎麼辦嗎?沒錯,就是要裝可憐去找老師。
那誰是基金會的老師?基金會是財團法人,受 #財團法人法 規範,沒有固定監督的機關,區分成地方性或全國性的基金會,前者由縣市政府負責監督,後者呢,則必須視基金會的性質而定。張榮發基金會平常提供獎助學金、贊助文教活動,並成立長榮交響樂團、博物館等,屬於教育、文化的性質,因此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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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教育部才會發函催促基金會快點改選董事會,張國明才會找教育部主持公道。
▌怎麼會有萬年董事?
#財團法人法 規定董事的任期最多四年,如果屆滿未改選,舊董事可以繼續保有董事職權直到選出新董事(否則家裡就沒大人啦),所以若一直未改選,舊董事就可能變成萬年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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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選新董事呢?必須2/3的董事出席且經過半出席董事同意,也就是經 #董事會特別決議。鍾德美說,基金會只是想好好做公益,是張國明他們杯葛害董事會達不到出席門檻因此無法改選,所以希望教育部依 #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4項 允許基金會透過 #董事會普通決議(只要1/2董事出席即可) 改選。
▌基金會到底有沒有涉入長榮經營權爭奪?
張國明為什麼會說張榮發基金會涉入長榮經營權?他認為長榮國際公司在去年2月召開的股東會有瑕疵,因為那時基金會的董事長並沒有經過董事會的決議,就派人以股東的身分參加長榮國際改選董監的表決,讓本來只專心做公益的基金會介入了經營權的爭奪,張國明提告並主張表決違法,不過後來法院認為這樣沒有問題,基金會未經董事會決議參加表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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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在阻止改選,針對這個僵局教育部又會如何處理?大家覺得呢?
教育部:「我頭好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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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網址:https://buff.ly/2v8WE70
張國明訴長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判決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56號
#有錢人的世界太複雜
#庶民的快樂往往是那麼的樸實無華且枯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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