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
先前,我在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向司法院請教關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益。目前《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於被害人在審判程序中的法律扶助需求,是原則不予扶助的。
也就是說,目前在法律扶助中,被害人和被告的待遇,並不對等。
但 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中就提到,對於經濟弱勢的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扶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的扶助律師,來協助被害人相關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目前的做法,明顯與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互相違背。
我們口口聲聲說要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難道司法院只是喊喊口號、打假球嗎?
事實上,法律扶助基金會在 4 月犯罪被害人權利法制化的公聽會上已表示, 2月底的董事會上已決議修正這項規定,讓未來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在案情與資歷均符合法扶規定的情況下,可有法扶指派的律師從旁協助訴訟程序的進行,以強化刑事被害人的司法保護及法律扶助機制。
法扶董事會決議的這項修正案,財務可行性評估每年預算將增加 2,943 萬元,這筆經費大約占法扶年度預算的 2 %。
我們認為這樣的經費負擔,是可行且合理的。
然而,這項決議至今已超過三個月,作為主管機關的司法院,卻遲遲仍未核定。甚至,我曾兩次請司法院的代表前來辦公室說明,卻都得到各種迂迴的回應。
其中最讓人擔心的狀況是,司法院不排除主要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來擔任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律師。
這裡的「義務辯護律師」,指的是由法院編預算向各地方律師公會徵求向外部執業律師,加入法院的排班名單。實務上,義務辯護律師的酬金較法扶指派律師的費用節省,酬金和品質雖然不見得是正比,但過低的酬金,勢必會影響律師服務的意願與品質。
我想請問司法院,同樣是依《刑事訴訟法》指定律師協助,「協助被告的律師」是「法扶指派」,一件酬金30,000元;而「協助被害人的律師」卻要用「義務辯護」,一件酬金12,000-27,000元。
請問司法院,如此區別對待的理由是什麼呢?
更令人憂心的是,如果司法院認為「到審判程序由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給聲請訴訟參與的被害人即可」,這樣的想法恐怕將造成被害人法律扶助資源的斷裂,也違背目前對被害人「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政策。
其實,目前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有「一路相伴法律協助」的專案合作,提供專案扶助律師相關的教育訓練,例如:陪伴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同理心與溝通技巧。這也是司改國是會議決議希望積極推動的。
我們也希望犯保協會與法扶各分會,彼此可以建立常態的「單一窗口」機制,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接觸犯保協會的服務時,便能對接到法扶的律師資源,減少被害人在不同單位之間奔波,也避免重複陳述造成的多次傷害。
還記得去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日的時候,立法院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訴訟參與的制度。雖然去年的修法依然沒有賦予被害人真正的訴訟主體,沒有增訂聲請調查證據、詢問證人、鑑定人及獨立上訴的權利,實質改變幅度不大。
但是,我想最起碼、也最基本的一個原則是,對於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司法院提供的支持資源與品質,應該要是平等的。
明天法扶基金會監督管理委員會將對此進行討論,我們希望司法院代表能正視上述的問題,這也是去年世界人權日時,政府對外宣示對被害人權益的重視。
我們希望不要只是口號,而是真正能完善被害人的法律扶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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